欧盟外观无效是品牌出海中剔除侵权设计、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扫清市场竞争障碍的核心维权手段。
欧盟外观无效审查标准严格,并非所有在先公开资料、网络截图或链接都可作为有效证据。EUIPO最新判例进一步细化并收紧了证据采信规则,对证据规范要求更高。
本文结合法条、实务经验与最新判例,简明梳理欧盟外观无效核心规则与实操要点,帮助大家规避维权误区,提升无效案件成功率。

依据: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
来源: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02/6/oj/eng
一、拆解欧盟外观7大法定无效理由
依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EC No 6/2002)第25条,欧盟外观设计仅可在法定7种情形下被宣告无效,不同无效理由对应不同的申请主体权限,超出主体资格的无效申请会直接被驳回。其中,新颖性、独创性缺失(b项)是实务中最常用、成功率最高的无效理由。
1
通用申请主体(任意第三方均可提出)
1
客体不符合外观设计定义
若涉案设计不属于法定的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可被宣告无效,任何第三方均可请求。
2
不满足法定保护要件(核心常用)
涵盖新颖性缺失、独创性缺失、已在先公开、违反公共政策与公序良俗等情形,是目前欧盟外观无效的主流理由,无主体限制,任何第三方均可发起无效请求。
2
限定申请主体(仅特定权利人可提出)
3
权利主体资格不符
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涉案外观的注册权利人并非合法设计者或合法继受人,仅真正权利人可请求无效。
4
存在冲突的在先外观权利)
存在在先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中),其保护起算时间早于涉案外观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且公开时间晚于涉案申请日,仅在先外观的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主张无效(同一外观设计不能重复授权)。
5
擅自使用他人显著性标识
涉案外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受欧盟法律或成员国法律保护的显著性标识,且标识权利人有权禁止该使用行为,仅在先标识权利人可请求无效。
6
擅自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
涉案外观未经许可,使用了受成员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作品,仅著作权权利人可请求无效。
7
违规使用特殊徽章、标识
擅自使用《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规定的官方标识,或成员国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徽章、纹章等,仅对应标识的主管主体可请求无效。
二、公开认定规则(无效关键依据)
以“新颖性缺失”为由提起无效,核心是证明涉案外观在申请/优先权日前已被公开,EUIPO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排除情形”有明确审查标准。
1
有效公开的法定形式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视为设计已公开,可作为无效依据:
官方注册公布、行业展会公开展示、市场化贸易投入使用;
其他可被行业公众知悉的公开方式。
例外情形:若该公开行为,无法被欧盟本领域专业从业者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合理知悉,不构成有效公开;仅向第三方披露且存在明示/默示保密义务的,不视为公开。
2
公开时间的稳妥认定标准
原则上:在先设计的公开时间,必须早于涉案外观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定宽限期(第7(2)条):申请/优先权日前12个月内,由设计师本人公开、或因泄密导致的公开,不予认定为有效在先公开。
实操建议:优先选用早于涉案申请/优先权日1年以上的公开证据,彻底规避宽限期争议,保证证据效力稳定。
三、各类无效证据效力&提交规范
有效无效证据的核心要求:来源可公开获取、日期可客观核实、内容清晰完整、可直接比对。结合EUIPO 2024-2025年三大上诉判例,各类高频证据的采信标准已明确细化,具体规范如下:
1
网络存档证据(Wayback Machine 时光机)
核心结论:Wayback Machine存档截图属于可信、可靠的法定公开证据。仅以网络存在漏洞、曾遭遇网络攻击等抽象理由质疑,无法否定证据效力;只有证据本身存在具体篡改、矛盾、瑕疵,才会被不予采信。同时,双方过往纠纷也不能直接推定证据被篡改,无需证明存档访问量,仅需证明存档页面在对应日期可公开获取即可。
2
单纯超链接/URL
判例依据:2024年R 0005/2024‑3案https://www.euipo.europa.eu/hr/law/recent-case-law/disclosure-by-hyperlink-not-enough-boa-clarifies-requirements-for-online-evidence-in-invalidity-proceedings?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kb2NfaWQiOiI5MDJkNWZmNzQ1NTVhYTlkLTIzOWYzZjc0NzQ1M2UyNzYiLC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fQ%3D%3D
核心结论:仅有URL、超链接,无法作为有效公开证据。网络链接内容可随时修改、删除,无固定留存内容,无法核实历史公开状态,不满足“客观、可验证”的证据要求。
实操规范:所有链接必须配套带完整URL的页面截图、打印件,固定页面内容、发布时间,缺一不可。
3
普通网页/社交媒体截图
判例依据:2025年R 1620/2024-3案
https://www.euipo.europa.eu/hr/law/recent-case-law/disclosure-by-hyperlink-not-enough-boa-clarifies-requirements-for-online-evidence-in-invalidity-proceedings?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kb2NfaWQiOiI5MDJkNWZmNzQ1NTVhYTlkLTIzOWYzZjc0NzQ1M2UyNzYiLC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fQ%3D%3D
核心驳回情形:无日期、无来源、无元数据的截图;含外文内容但未翻译关键信息的截图;无法对应具体网址、平台标识的社交截图,均会被直接否定效力。
实操规范:截图必须包含完整URL、平台来源、明确发布时间;外文证据需翻译核心设计、日期、公开信息等关键内容。
4
官方外观公报
各国官方外观设计公报属于权威公开证据,公报公布日即为法定公开日,证明力最强,争议空间最小,是无效案件的首选证据。
5
展会画册/展会记录
必须明确标注展会举办时间、画册出版日期,无日期佐证的展会资料,无法证明公开时间,不具备证据效力。
6
电商平台历史页面(亚马逊等)
平台显示的“首次上架日期”仅作参考,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公开日。
实操规范:搭配带日期的用户评论截图、页面存档记录、完整URL打印件,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认定公开事实。
四、证据核心硬性要求
仅有合法来源和公开时间不够,证据必须满足比对条件,才能支撑无效主张。
1
图样完整清晰
需提供或能看清完整的产品视图(包括立体、前后、左右、俯仰等视图),可完整提取全部或大部分视觉设计特征,模糊、裁剪、局部截图会直接削弱甚至丧失证据效力。
2
产品品类明确
证据需清晰体现设计对应的产品品类,确保与涉案外观产品类别匹配。
3
禁止推断比对
必须依托证据中清晰呈现的设计特征直接比对,不得通过视频片段、页面局部内容推测设计样式。
五、证据排除无效情形
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即使有在先公开记录,也无法作为无效证据:
1
保密披露
仅向第三方披露设计,且双方存在明示或默示保密义务,不构成公开。
2
行业无知悉可能性
该公开行为极为小众,在对应行业的正常商业活动中,本领域从业者无法合理获知,不认定为有效公开。

重要提示

欧盟外观无效的官费与代理费成本相对较高,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无效申请前,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严格梳理、审核全部证据,做好充分筹备工作,最大限度规避审核不通过、补充答复等问题,高效、精准地完成外观无效宣告。
同时提醒申请人:欧盟外观采用登记制,官方仅做形式审查,不核验设计的新颖性与独创性,授权稳定性有限。为规避后续被第三方无效的风险,建议在欧盟外观申请前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完成全面检索筛查,提前排查在先冲突设计,从源头提升外观专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WanSan RayPro 凭着多年丰富的行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欧盟外观无效宣告代理服务,帮助客户检查、梳理无效证据,起草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助力客户高效、精准地完成无效宣告工作。同时提供欧盟外观检索和申请服务,最快一周即可获证,助力客户在欧盟27国获得外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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