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外观设计的审查是非实审制,类似于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无需检索在先设计即下发授权证书,其权利的稳定性主要由申请人自身把控。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专利权人(或外观设计权人)以其已注册欧盟外观投诉第三方专利侵权并反过来被第三方反诉专利无效的情形,对此,WS基于多年的经验,总结了欧盟外观无效宣告请求中的注意点分享给大家。
二、无效证据
欧盟外观是否新颖采用绝对新颖性判断标准,即考虑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全世界范围内全部形式的在先公开。
常见的无效证据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网页、视频等,均要求能够特定其公开日期,非专利文献、网页、视频等形式的公开不要求公证认证,只要其能够自证其公开日期即可。
一个常见的例子是亚马逊销售链接,大部分亚马逊销售链接都有唯一的产品编码ASIN码及首次公开日Date First Available,EUIPO采纳该形式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网页等因其可编辑性,若存在明显的漏洞,可能会被EUIPO质疑其真实性,例如,亚马逊销售网址链接上的ASIN码与网页上显示的ASIN不对应,这种情况下官方会拒绝认定其为有效证据。
三、关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 Grace Period
在往期分享中,WSRP提到了欧盟外观及中国外观实务中关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规定的不同,欧盟外观无效程序中,若专利权人能够证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源自自身或关联人且公开日不早于外观的申请日超过1年,则专利权人能够抗辩该公开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例外,也即,该公开不影响专利的新颖性。
四、败诉赔偿金
在无效程序中,胜诉一方有权利要求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补偿。通常赔偿裁决会与无效裁定同时下发,专利权人作为败诉方的需赔偿对方750欧元,而无效请求人作为败诉方的需赔偿对方400欧元。
但该在实务中,赔偿的判决一般很难执行,因为EUIPO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一般不会有人主动支付该赔偿费用,对于非欧盟成员国公司或个人而言更加如此。极端情况下,胜诉方需要再另外提出一个民事诉讼来执行该赔偿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