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未进入欧洲地区阶段,为啥依然会收到EPO下发的通知?

不少专利申请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突然收到一封来自欧洲专利局EPO的官方通知,提示某件欧洲专利申请因超期未办理手续、未缴纳费用,已被视为撤回、丧失申请权利。
很多人第一时间都会疑惑:我从来没有提交过欧洲专利申请,怎么会收到撤案通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今天我们就一次性讲透这份高频出现、却极易让人误解的EPO官方通知,帮大家理清背后的规则、成因以及补救方案,避免错失专利权。
01 通知的本质

上图是通知的案例,其实,大家收到的这份通知是EPO发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未在31个月法定期限内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提醒,且这个通知由EPO直接邮寄给申请人本人,而不是PCT国际阶段的代理人,这导致申请人比代理人更先收到该通知,在无人解读的情况下,申请人很懵圈。
该通知的法律依据为EPC第112条第1款(Rule 112(1) EPC)
I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notes that a loss of rights has occurred, without any decision concerning the refus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the grant, revocation or maintenanc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t shall communicate this to the party concerned.
该法条简单释义:当EPO核查确认案件发生权利丧失情形,且案件未作出驳回、授权、撤销、维持等正式裁定的情况下,需主动向相关当事人告知该权利丧失事实。
02 没主动申EP,为何会有EP申请号?
最令人懵圈的点在于:申请人从未主动提交欧洲地区进入申请,EPO为什么会凭空生成专属EP申请号,还下发撤案通知?
核心原因来自PCT国际申请的默认指定规则:根据PCT细则规定,所有PCT国际申请,默认在国际申请日自动指定所有PCT成员国,欧洲专利局EPO包含在默认指定范围内。基于这一规则,在PCT国际申请完成国际公开后约10个月左右,EPO会自动下发Form 1201通知书。
这份通知书会直接赋予专属的EP申请号,同时清晰告知申请人: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所需的材料清单、法定办理期限、对应官费等关键信息。
03 EPO此举有何意义
EPO此举意义在于:
一方面,该行为可以视为法律程序上的善意提醒。因为即使收到该丧失权利的通知时已经错过了31个月的进入期限,申请人依然可以在收到通知的2个月内通过提交继续处理请求并多缴50%的官费(逾期罚金)来恢复案件状态。
另一方面,该行为也可从经济角度视为推销广告。首先,欧洲专利官方收费标准较高,更多的欧洲专利申请量,能够为EPO机构运转、知识产权体系维护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撑;其次,主动提醒、鼓励申请人落地欧洲专利申请,能够吸引更多知识产权布局、技术投资、资本流入欧洲,进一步激活欧洲科技创新与市场经济活力。
04 重点干货

案件恢复流程
若申请人仍希望挽回该欧洲专利申请权利,可在收到该通知后的2个月法定期限内(而不是31个月到期后的2个月内),提出请求继续处理,包括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关官费及罚金,否则逾期将彻底无法补救。

费用明细
(1)基础常规费用
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指定费,合计:4460欧元
(2)逾期罚金(固定50%)
基础官费罚金:4460×50% = 2230欧元
(3)继续处理请求专项费
315欧元
(4)额外超期费用(按需补缴)
若案件第3年维持费也已超期,需同步补缴:第3年维持费+1.5倍罚金,合计:725×1.5 = 1087.5欧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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